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有关中央企业: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号,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(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),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总局)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组织制定了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、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印发你们,并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各单位要按照《决定》和总局的相关要求,把安全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根据《规范》的规定,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,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。
二、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根据《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确定本辖区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(以下简称考核机构),并告知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。
三、为顺利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,总局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《规范》的宣传贯彻、培训工作,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并做好落实工作。
四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通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 (以下简称管理系统,网址:www.nrcc.com.cn)提出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。考核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对申请单位进行受理、统计、公告。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管理系统掌握本地区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。
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请及时报告总局。
总局危化司联系人:陆旭 电话:010-64463356(带传真)
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人:曲福年 电话:0532-83786558
附件: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
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十六